据北京青年报、大河报、华夏时报、上海法治报、红星新闻、顶端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山东民营企业家张建宁回乡创业多年,突然因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被羁押近四年后,一审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判十年半有期徒刑。张建宁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于4月2日开庭审理。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进一步量化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出台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这一重大变化,也给包括张建宁在内的身陷囫囵的民营企业家带来了改变命运的希望。

在此次“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中,特别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可以看到,我国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不断追求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所做出的努力。对于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统一尺度,减少自由裁量和寻租空间,也给各级司法机关接下来的案件办理指明了方向。

据了解,山东张建宁案二审即将开庭,也是“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后,媒体公开报道的第一起公开审理的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建宁案会不会成为“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出台后二审改判第一案,也引起了新闻界、法律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张建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目的还是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而且,张建宁公司的虚开抵扣行为虽然导致了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的增值税被抵扣而减少,但是因为上游开票单位已经向当地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所以公司的抵扣行为客观上并没有给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而且张建宁公司在一审判决前也将抵扣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额转出,国家整体增值税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有增加。

此前,张建宁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强调,张建宁及其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今,“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并明确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让张建宁及其公司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改判也就有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一个稳定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法治制度环境,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可以减少因制度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地方政府连续出台了多项提振民营企业信心的举措,极大地鼓舞了民营企业家群体。可以说,新出台的“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既是对当下民营企业生存困境的体察,更是从最细微处化解民营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作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搏杀的民营企业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随时会遇到多重困难和风险,激烈的市场竞争、政策的朝令夕改以及防不胜防的法律风险,都可能成为企业发展壮大道路上的重重陷阱。也正因此,国家在法律法规的运用上,需要预留一些腾挪转圜余地。很多时候,“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可能就意味着一家企业能够穿越暴风雨存活下来,为社会提供就业保障,为政府贡献源源不断的税收。司马迁在《史记》122卷《酷吏列传》中说:“破觚而为圜,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翻译成今天的白话文是说,修改严厉的刑法,改为宽松的刑法,废除法律繁杂之文,改为简约朴实的条文,法网宽得能漏掉吞舟的大鱼,而官吏的政绩反而很显著,使得社会不再有奸邪的行为,百姓也安居乐业。

此次“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中“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一直是全社会呼吁改变内众多民营企业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遭遇轻罪重判现象的核心焦点。

同样是山东张建宁案,媒体也报道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既然张建宁的公司向开票企业足额支付了增值税,开票企业也按照票面记载的增值税金额向国家税务机关足额缴纳了增值税,即便他们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所抵扣的增值税款原本就是被告单位多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此种抵扣行为不可能使国家增值税款蒙受损失,完全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性质和目的。

事实上,山东张建宁案在现实中也绝非个案。试问哪个企业没有过发票抵扣的问题?即便是打工者,很多人可能每个月也得为凑发票而烦恼。但要说他们是主观恶意偷税漏税,显然是不够客观的。

2023年7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召集国内12名著名法律专家和3名资深律师,举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们的一致意见同样是呼吁有关部门在司法认定中尽可能地客观公正评价企业行为的后果,提振已成惊弓之鸟的民营企业的信心。

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帮助民营企业有效应对一系列挑战。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当面临复杂的法律难题时,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帮助他们化解现实风险。有了这些法律保障,民营企业家在面对困难和风险时才能够更有底气。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能够为企业家提供稳定、公平、透明的经营预期,还能够为他们带来坚实的信心保障。在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按照“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改变包括张建宁在内的涉税案件“轻罪重判”现象,无疑可以向全社会传递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等积极信号。希望在多方合力之下,能够推动山东张建宁案成为最近“两高”涉税司法解释落地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