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消防

近日

山西忻州一音乐餐厅负责人

因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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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定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忻州市定襄县音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三、四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检查人员对该音乐餐厅二、三、四层营业区进行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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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场所二层仍在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该单位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定襄大队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随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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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

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

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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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请广大经营者们

引以为戒,重视起来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