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15时35分,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泉中队在辖区内巡逻至汾阳市汾孝大道2公里100米文侯村附近,例行检查一辆晋JJK4**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时,发现驾驶人梁某明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驾驶员梁某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阈值,于是将驾驶员梁某明带至汾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委托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梁某明的血样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7.95mg/100ml。梁某明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4年3月9日00时09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在辖区内巡逻至汾阳市富民路与府学街口附近,例行检查一辆 晋JLV7**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时,发现驾驶人武某剑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驾驶员武某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阈值,于是将驾驶员武某剑带至汾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委托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武某剑的血样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9.75mg/100ml。武某剑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文字:张兴亮
编辑:王晶
审核: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