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全国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之一,自2003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取得了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总体保持规范运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细化上位法要求,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和规范化。”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司法厅厅长杨增胜就《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作说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共6章51条,主要规定了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矫正实施、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多个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等多方协作。为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责任,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健全完善、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强调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范围;探索优化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协同工作机制,完善公检法司等单位协作工作机制;推动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深度融合,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区矫正相关活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社区矫正重要执法事项、重点工作环节的工作要求。细化规定了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委托调查评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组织宣告、办理解除矫正和矫正终止手续等程序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具体措施,并对教育矫正、心理矫治、社会关系修复等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上位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和不得实施的行为作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和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有力的保障和有效的监督。条例草案明确了从经费预算、工作场所建设、设施设备配备、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职业保障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力度;从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保障复学升学权利、依法处理歧视行为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力度;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察院实行全过程法律监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相关信息保密和数据依法使用等方面,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