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红星新闻作出深度调查报道:社会上有媒介公然打网络广告,称可以在本溪日报电子版发新闻;但这些文章发布后,只能靠点击媒介给的新闻链接才能打开并阅读文章,在本溪日报网站上却找不到,记者调查发现这类“死链接”是通过技术漏洞或者技术手段实现的。

正常情况下,正规新闻媒体刊发稿件,必然要经过采、编、审的严格流程,而这种“死链接”却是绕过审核途径直接发布的。 红星新闻采访期间,本溪日报方面表示已经收集证据,准备报案。

下面的问题是:如果新闻 媒体单位管理不善,出现了这种乱象,相关涉事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在此,作出深度分析解读。

1、实际发布“死链接”的人员

先说刑事责任问题。

如前所述,发布“死链接”是绕过新闻正规采编流程的非法操作行为,故可以判断,发布人员大概率为新闻媒体内部人员,而这种发布行为应为未经单位同意的个人职务行为。 在我国, 新闻媒体都是“公家单位”,因此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收受钱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则涉嫌受贿罪。

如果发布的是虚假内容,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非法经营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果是配合黑公关的发稿,则还可能 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或 诽谤罪。

如果内容涉及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再说民事责任。

如果发布内容为虚假内容,发布人员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发布内容的行为属于共同行为,发布人员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2、中间人(媒介)

先说刑事责任。

为了发“死链接”,花钱打点新闻媒体人员,则可能涉嫌行贿罪。

根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向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或行贿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存在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或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明知道发的是“死链接”也明知道“死链接”与正规新闻报道的不同,但仍故意欺骗客户说是正规刊发,金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除此之外,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非法经营罪,以及 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再说民事责任。

如果媒介欺骗了客户,或将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同时,也涉及名誉侵权责任和不正当竞争责任。

3、金主(内容发布的需求方)

刑事责任方面,或构成行贿罪的共犯。除此之外,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民事责任方面,涉及名誉侵权责任和不正当竞争责任。

4、新闻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可以对单位作出警告、罚款、整改等行政处罚,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关负责人可能会因此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如果相关责任人为党员,也可能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

此外,通过“死链接”方式发布内容的,部分内容为一些虚假宣传内容或无法通过正常软文投放方式进行投放的广告宣传内容。

根据广告法规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监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直至 吊销营业执照。发布明文禁止的广告内容的, 由市监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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