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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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会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为自己争取到较为从轻的判罚。但也有一部分人并不真正了解认罪认罚的意义,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又因判罚过重或者其他原因提起上诉,并且认为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使自己上诉也不会有更坏的结果,却不知在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况下,“上诉不加刑”会变成“上诉有风险”。
先看2019年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发布的一篇通讯稿,全文内容如下:
总结该篇文章的内容就是:姜某某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法院采纳。后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得知姜某某上诉后同时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应加重刑期,二审法院采纳检察院抗诉理由,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若要理解姜某某为什么从九个月的刑期因为自己上诉变成了一年三个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和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检察院监督职能。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前款规定,检察院抗诉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之一,姜某某一案就是因为检察院提出抗诉,所以突破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二、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检察院监督职能
根据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对于一审不认罪或者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而言,检察院有可能因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判处的刑期较轻为由提出抗诉,但不会仅因为被告人提出了上诉而以此作为理由进行抗诉。那为什么在姜某某一案中,检察院仅以姜某某提出上诉为由就进行了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加重其刑期,且获得了二审法院采纳呢?这就需要了解认罪认罚制度下的检察院监督职能。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如果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就要提起抗诉”,只是以“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作出了概括性规定。那么《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则进行了细化。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该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抗诉。
至于“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这个情节,其实并无太大适用意义。目前检察院的态度是,只要反悔上诉,就属于获取了明显不当的量刑。
三、总结
总结下来,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其结果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结果比检察院量刑建议更重。
该种情况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因为没有享受到认罪认罚所获取的量刑利益。
第二,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具体又可分为:
1.对于某些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在认罪认罚阶段检察官不予认可,同时一审判决也没有认定的情况下,被告人可以以争取前述量刑情节为由提出上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最好能在认罪认罚阶段和检察官提前沟通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检察官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则可以提出上诉,否则也是有被抗诉的风险。
2.如果是因为事实或证据等实体问题提出上诉,或者仅仅是认为量刑过重,那么实际上都是属于否定了原来的认罪认罚,根据前述规定,检察院是会提出抗诉的。
当然除了上述几种情形,还有极少数情况,上诉不是因为量刑过重,而是为了拖时间。因为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的,需要移送监狱执行。有些被告人的剩余刑期正好在3个月左右,因为下监需要发送回原籍也就是户籍所在地的监狱服刑。有些被告人不想被移到监狱,于是通过上诉的方法来拖一下时间。这种情况最好先明确和检察官、法官说明自己上诉的原因,争取他们的理解,避免被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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