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
商务部│商务部令2024年第1号
2024.03.22 发布│2024.04.21 实施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出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首次在全国范围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准入的“基准线”。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作出开放安排,有序推进跨境服务领域扩大开放。
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中国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合作提供新机遇。商务部将会同各部门、各地区实施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提高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
2024.03.18 发布│2024.04.18 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共十章、79条,《办法》明确,要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2023.12.27 发布│2024.04.01 实施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紧密结合新时代电力发展和改革新形势、电能质量管理与技术的发展实际,以更高的视角、更宽的框架提出了适应新时代的电能质量管理要求,强化了电能质量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为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更好满足电力用户电能质量需求以及支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指导和政策保障。作为发电、供电和用电三方责任主体,应当遵循《办法》严格履责,在正式施行前做好充分准备。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制度,明晰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另一方面,应加强电能质量技术储备,全面落实电能质量监测、治理、信息管理等工作要求。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2023.12.27 发布│2024.04.01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煤炭行政处罚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12号
2024.01.30 发布│2024.04.01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坚持目标导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服务宏观调控。二是明确职责程序。三是加强储存管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其中,明确相关部门对中央储备棉管理情况和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职权,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2024.02.08 发布│2024.04.01 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自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共分为7章、31条,主要作了以下调整完善:
一是丰富发电、电网企业报送内容。新增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燃料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等。新增电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输电通道运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二是分列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内容。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分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两个报送主体。由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供需形势情况、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电力并网运行管理情况等;新增由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市场规则执行情况、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市场结算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三是适应机构改革变化。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电力企业信息同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2024.02.08 发布│2024.04.01 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办法》第四条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的通知(2024)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24〕37号
2024.02.07 发布│2024.04.15 实施
修订后的《征信投诉办理规程》自4月15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投诉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规范性。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投诉渠道,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并规范了投诉申请、投诉答复、终止告知等相关文书格式。二是统一征信投诉受理权与管辖权。明确征信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三是强化制度设计,引导投诉人正确维权。明确投诉受理标准,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强化告知义务。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4〕8号
2024.02.06 发布│2024.04.01 实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修正)
交通运输部
2024.02.18 发布│2024.04.01 实施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修正)》自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条款:一是对第21.2D条作出修改,在《规定》明确民航地区管理局自行实施审批工作的5项行政许可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受民航局委托,实施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以及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审批工作;二是对第21.35条作出修改,在型号合格审定环节,免除载人自由气球、滑翔机和按《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确定审定等级为1级或2级的低速飞机功能可靠性试飞要求。这些航空器设计简单,功能可靠性比较直观,可通过现有适航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直接考察,产品安全可以得到保障。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09.08 发布│2024.04.01 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明确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
作者简介:安启博,硕士学历,现北京执业律师、合伙人律师,前央企法律工程师,上市民营企业法务总监,具有计算机、自动化、法学复合学科背景,阅历丰富,学识深广,涵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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