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是一项利好原则,简单理解拆除部门要“自证清白”,自己证明拆除行为合法,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风险。这项原则对被征收老百姓来说非常重要,今天圣运律师就通过一起案例解析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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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廖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某小组,2011年,廖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7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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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行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举证责任是诉讼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承认,所承担的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在征地拆迁诉讼案件中,政府应当提供证明其征收行为合法的征收手续,包括征收预公告、公告;项目改造设计方案;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的审计资料;一书四方案等一系列与征收有关的文件。如果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则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正如本案中,被告县政府只提供了对廖某违建房屋行政处罚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最终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但是我们需要提请当事人注意的是,在征收案件中也不能完全什么证据也不搜集,也应当做好证据搜集工作。比如,保管好自己的权属证书、保管好政府发放的公告、通知、补偿方案、信息公开答复与回执等文字资料;保管、清点好在强拆过程中损坏的屋内物品、丢失物品;保存好强拆过程中的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为以后的法庭诉讼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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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任何案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很多老百姓担心跟政府打官司会输的很大部分原因就是认为自己手中没有证据,证据都在政府手里。但实际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合法依据。否则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对于我们老百姓而言,在前期也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一系列手续。这样在庭审中对于胜诉结果就会有更大的把握。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可以积极咨询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