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鸟人”如何成为“护鸟者”?2024年3月13日,陆川县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根据被告人戴某的承诺向其发出陆川县法院首份《护鸟令》。该案生效后,近日,陆川县法院联合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以及被告人戴某所在村委会,对被告人戴某履行《护鸟令》的情况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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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戴某在2023年8月至10月间,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在市场或者网上购买电子报警装置和捕兽器(夹)后,前往家附近山岭设置陷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其使用竹篙、猎捕装置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褐冠鹃隼和蛇雕各一只(总价值5万元),野生动物鼬獾一只(总价值800元)。案发后,上述褐冠鹃隼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蛇雕、鼬獾已被其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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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戴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常后悔。他主动承诺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参与到保护鸟类资源的行动中去,通过制作护鸟警示牌、鸟类保护普法宣传、巡护拆鸟网等公益服务,成为一名“护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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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访的当天下午,戴某在村民聚集的热闹场所,以志愿者身份现身说法,完成了由“捕鸟人”到“护鸟者”的转变。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严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我们要对大自然保持敬畏之心,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共筑美丽家园。

来源丨陆川县法院

图文丨宋珊珊 江秀秀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队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