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过清明 踏青思故

清明节,又称踏青节、行清节、三月节、祭祖节等。清明节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与春祭礼俗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盛大的祭祖大节,但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等祭扫方式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由于未能做到安全为先、守法为要,误闯法律“红线”,踩中法律“雷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林地火灾的案例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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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某扫墓引发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与家人一起在宾阳县甘棠镇五合村委会某山上扫墓,被告人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红色打火机点燃蜡烛、燃放鞭炮,后因焚烧祭拜物品和燃放鞭炮所产生的带火纸灰作为火种散落在附近引燃植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总面积18.8公顷,其中有林面积8.96公顷,受灾树种为马尾松。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宾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面积达到8.96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潘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2022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蓝某进在上林县西燕镇云灵村中着庄一山上祭扫祖坟时,违反规定在野外用火燃放鞭炮,不慎失火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27.30亩,涉及国家二级公益林地面积141.6亩,其中过火乔木林地面积93.60亩。案发后,被告人蓝某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进违规野外用火,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构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蓝某进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林地资源,使林木原有生态服务功能受损,造成生态环境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蓝某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向上林县检察院支付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9万余元,上述款项上缴国库;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上林县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林县检察院支付环境损害鉴定费5000元。

案例三

2022年清明节期间,陆某海在武鸣区锣圩镇某村“陇汉山”扫墓过程中,因燃放烟花爆竹,不慎点燃干草、树木,意外引发山林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3.3061公顷,烧毁林木约11000株。最终被告人陆某海因犯失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蒋颖 韦姗婷 岑素娴

编辑:叶鑫

校对:伍彬

初审:余跃

复审:王玉梅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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