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通过购买多个游戏账号,使用在淘宝网上购买的 “牛牛捕鱼助手”挂机辅助软件,采用自动挂机、一机多开的方式,刷取腾讯公司“猎鱼达人3D”游戏道具,将挂机中获取的游戏道具转卖,获利17054.5元。经鉴定,“牛牛捕鱼助手”可以为游戏“猎鱼达人3D”的玩家提供账号多开、自动登录账号、自动更换账号、自动捕鱼、自动过滤鱼的种类、自动换房间、自动赠送和自动修改游戏时间领取救济金等自动操作功能,而用户正常运行“猎鱼达人3D”游戏时,只能使用 1个账号,手动操作才能登录账号、更换账号、捕鱼、换房间、赠送和领取救济金等,无法实现过滤鱼的种类和修改游戏时间领取救济金。“牛牛捕鱼助手”修改了游戏“猎鱼达人3D”的功能,并对其游戏规则、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破坏。周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呢?

有人认为,周某的行为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后果严重。诚然,“牛牛捕鱼助手”将原本只能手动实现的规则自动化,还增加了过滤鱼的种类、修改游戏时间的功能,实际上是对游戏数据进行了修改,改变了游戏运行的规则。但是这种对游戏规则的修改还达不到让计算机系统无法运行的程度,恰恰是利用了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周某才能实现其目的,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既然周某通过非法技术手段,操控游戏过程与结果,因此可以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周某通过修改数据,让游戏过程与结果不再是随机,而是按照他的意志进行,这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种控制。

除此之外,周某还成立对腾讯公司的盗窃罪,盗窃的是游戏道具。腾讯公司让游戏用户获得道具,是为了吸引更多用户在游戏上投入更长时间,因此腾讯公司只想让用户通过正常的游戏手段获得道具,而反对用户通过作弊等获得道具。周某采取技术手段获得游戏道具的行为,违背了腾讯公司的意志,因此属于对游戏道具这一财产性利益的盗窃行为。

综上,周某一方面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方面成立盗窃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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