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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或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

但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刑事自诉案件也一直是刑事审判的难点。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有人认为刑事案件自诉很简单,根据法条对比,符合犯罪构成即立案定罪,没啥难度。

其实这是典型的理论应然的思维,丝毫没有考虑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刑事自诉之所以难,难就难在证据收集,公诉案件可以抓人审讯,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而刑事自诉一般不会采取羁押措施,对方也会委托辩护人到场,很难拿到关键性的有罪供述,除非证据收集非常齐全,否则最终的结果大概率是证据不足驳回。

为什么很多案件明明从理论上可以打赢的,实践中打官司却输了?‍‍‍‍

不懂的当事人一般会怪罪司法不公,自己的案子明明就是别人欠自己的钱,这么简单的欠款纠纷怎么会输?一定是对方找了关系,有人送了钱。‍‍‍‍‍‍‍‍‍‍‍‍

理论上应该支持不代表实践中同样如此,证据就变得非常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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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最起码难在以下方面:‍‍

1、立案条件难以把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本法院管辖;(3)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严格按照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审查而统统受理,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按自诉案件予以立案,以致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被告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按公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予以立案,以致形成易立难审、久立不审、久立不决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不断的缠诉、上访,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和解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

2、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地位,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被害人一方的自诉人,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有专门技术的公安机关无法相比,其举证能力要差得多。同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较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相对自由,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个证人分别为原被告双方出不同的证言,甚至当事人故意找人作伪证。导致案件证据材料错综复杂、真伪难辩、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3、送达诉状、传票难。

有些自诉案件,虽然自诉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起诉被告人,但被告人闻讯后外出逃避或外出打工,行踪不定,往往难以送达自诉状或传票给被告人,造成无法立案或开庭,只好作出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的裁定,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处理。如自诉人何某诉被告人彭某一案,自诉人向法院提供了足以证明彭某重婚的证据材料,也提供彭某在外地住址,但当法院向彭某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时,彭某已离开该住地,不知去向,因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只好裁定驳回起诉。

4、刑事案件民事化。

在结案方式上,调解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为片面追求调解率,采取“盲目、高压、和稀泥”的调解方法,往往对一个案子长时间地作调解工作,一味的延长办案期限,致使一些刑事自诉案件民事化,而不通过公正高效的判决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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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百余件刑案经验,无罪案例多起,咨询合作绿色号heyujun-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