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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务中的观点:

一、立案阶段,当事人应当提出具体、明确履行内容的诉讼请求;对于履行内容不够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立案部门应当释明当事人予以细化。

特别提示:

对于确认财产权属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基于真实意图变更诉讼请求或同时提出给付的诉讼请求,也即交付财产。

二、审判阶段,审判部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倡导性规定,务必做到判决主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充分考虑判决主文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出现内容表述不清、主文存有歧义、执行内容模糊的情况。

特别提示:

(一)判决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二)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三)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四)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五)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六)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七)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八)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九)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十)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十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作者:宋臻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