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0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相关材料显示:北海市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大春,在2017年办理沈某某的职务侵占案立案、侦办、起诉等过程中,接受北海市万国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王锡廷、唐崟的请托,指使北海市检察院原侦查监督科科长张某刚、海城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梁某平对案件进行非法干预,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贿赂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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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2桂0502刑初265号判决书载明: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原教导员滕向阳,在2015年至2020年侦办沈某某挪用资金案、高某等人虚假诉讼案期间,接受北海市万国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廷及妻子唐崟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分六次收取现金共计150万元人民币。他因接受巨额贿赂,最终以受贿罪被判处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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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姑且不论王大春、滕向阳他们在办理沈某某,高某某的案件中,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的问题,仅就多次向司法人员行贿这一项,已经干预司法,扰乱政治生态及经济秩序,对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形象严重伤害,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的法律责任如下——

基本规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果行贿行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行贿罪成立的前提是必须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当事人是受到权利的压迫而不得不行贿,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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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王锡廷、唐崟的行贿目的,就是想把经济纠纷案上升为刑事案件打压对手,沈某某入狱后又把沈高二人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生效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以民事服从刑事的手段定性为虚假诉讼案,继而立案查处,网上追逃、拘留、起诉等一系列强制措施,达到了其陷害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王锡廷,唐崟在广西已暴露的最少三起甚至更多案件的巨额行贿,人民法院相关的判决有据可查。可是从王大春、滕向阳案发到现在的二三年时间,沈某某及当事人就在一直不停地申诉举报,且法院的判决书,给王锡廷、唐崟夫妇行贿的犯罪事实确立了铁证,但是北海市司法机关及其纪检部门为何迟迟没有处理?这里面是否存在某些人为的因素呢?这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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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平正义无法得到伸张,当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之时,也就是犯罪分子最嚣张的时候,只有让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对待,才能赢得广大群众实实在在的信服与认可。

物以称为准,国以法而立。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则是污染了泉源。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关于北海巨额行贿人员该如何处理?敬请广大网友监督并发表见解!(郑义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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