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更好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和新时代“枫桥经验”,近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及危险驾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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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0时40分许,被告人东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在互助县蔡家堡乡东家沟村一饭店吃饭喝酒后离开时,在巷道口发生口角,东某某在许某某的左小腿上踢了几脚,致许某某受伤。后东某某驾驶许某某的车拉乘许某某到互助县威远镇,车辆行驶至消防大队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许某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合并后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高压。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胫腓骨骨折符合直接外力作用形成。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803mg/100mL。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巡回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腰椎受伤,行动不便,为彰显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人文关怀,合议庭决定采取巡回审判,将刑事审判庭“搬”到被告人家中,有效减轻群众诉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因该案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前,案件主审法官积极前往被害人家中,在东家沟村村委主任及驻村第一书记的协助下,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东某某得到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巡回审判,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下一步,互助法院刑事审判庭将继续发挥司法能动性,切实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心坎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