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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指引下,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愈发受到重视,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及建设项目环保合规标准的日趋完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身处生态治理修复与环境保护第一线的基建设施,面临着更高的环保合规监管要求。

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主要可以分为前期工作阶段、建设阶段、运营维护阶段等。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各阶段,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会面临不同的环保合规风险。作为能够直接提升和改善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项目,注重其环保合规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环保不合规的行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我国环保合规监管随着环保法规的修订而日趋严格,适应相关法规的监管要求、对生态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开展环保合规工作是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一旦项目环保合规工作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将会给项目及其建设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带来行政处罚的风险。2014年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该法第59条确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机制,这使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上不封顶。澎湃新闻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nstitute of Public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 IPE)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环境绩效动态榜单和解读报告》显示,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多次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仅2019年以来,该公司就涉及9次环境行政罚款,累积金额1500余万元。

(二)环境犯罪入刑门槛降低,刑罚加重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将危害行为描述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行了更为详细具体的列举;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0条,进一步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修改,对于四类情形加重一档刑期,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承担机制逐步完善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则在原有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四)顺应基础设施项目ESG投资标准的要求
ESG是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其基本理念是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仅关注传统的财务绩效。通过构建ESG评价体系,投资者可以考察企业ESG绩效,评估其投资行为和企业(投资对象)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而生态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外国金融机构贷款建设运营的项目,对于ESG方面的合规要求较高,生态基础设施项目开展环保合规工作也能够顺应ESG投资理念的高标准要求。

更多关于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现状、适用法规政策、环保合规风险及防控建议等内容,详见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最新著作,《ESG背景下的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专题十四: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环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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