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还分别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收养作出了规定。

2.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3.国内公民在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答:(一)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有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三)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答:①国内公民按照收养登记办理管辖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子女办法》要求的,对收养人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应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③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④融合期满后,经评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能融合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来源:秦皇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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