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申报对象
个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承租房屋不存在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人(含受托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办理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资料录入租赁备案管理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做出决定。
办理结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无法备案原因。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厅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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