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陈某系恋人关系,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一次争吵时,陈某提出分手,许某拿出水果刀说,要分手可以,一人捅一刀,我们就分手。陈某不说话,坐在床上。许某拿刀指着陈某,陈某忽然上前靠近许某,水果刀刺中陈某的左胸部。许某马上叫救护车,但陈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许某的行为成立犯罪吗?
本案中,许某只是用刀指着陈某,并没有对陈某进行捅刺,陈某死亡是因为他自己靠近水果刀,导致水果刀刺入他的胸部。陈某或许心存侥幸,认为这样不会死亡,但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这种行为会给自己的生命带来危险,却还主动撞到刀刃上,无异于自杀或自残。在陈某没有受到任何欺骗与胁迫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自愿实施对自己生命有危险的行为,就属于自陷危险,应当自负其责。
许某用刀指着陈某的行为,虽然对于陈某的生命具有一定危险,但从案件经过看,许某没有主动捅刺陈某的意思,其或许只是想把刀给陈某,两人自己各捅自己一刀。因此,只要不是两人厮打起来,许某单纯用刀指着陈某的行为,并不会对陈某的生命产生太大的危险。实际上,陈某死亡也不是因为许某拿刀指着他造成的,而是他自己主动撞到刀上造成的,因此陈某的死亡也不是许某危险行为的现实化,不能让许某对陈某的死亡负责。
那么,在陈某自己主动贴上来时,许某是否有把刀收回的义务呢?答案是,许某确实有义务把刀收回来,让陈某不要撞到刀上,但陈某速度太快,许某没有收回刀的时间,也就是没有作为可能性。无论如何,拿刀对着他人都是对他人生命有一定危险的行为,哪怕是他人主动扑上来,也要尽量收起刀,然而如果对方速度太快,持刀这一方根本躲闪不及,那么即使没有收回刀,行为人也不需要负责人。
综上,虽然许某持刀对着陈某,但陈某死亡是他自己靠近刀造成的,不应当让许某承担责任,许某不成立犯罪。
#被害人自己撞到行为人刀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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