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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代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三人死亡的案件。孙某和王某、王某某三人去酒吧喝酒唱歌。唱完歌碰到死者秦某、梁某。双方因倒车产生口角。梁某借着酒劲并且仗凭年轻力壮殴打了孙某等人。孙某等人情急之下使用刀具将秦某、梁某扎伤致死。孙某在殴打秦某、梁某时误将同伙王某某扎刺致死。

孙某、王某随后逃离现场。后,孙某被抓获,王某投案。公安机关认定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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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难度。

通过阅卷,我发现,孙某系累犯,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因为孙某常年服刑,没有经济收入。案件有三名被害人,赔偿数额很大,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难度很大。

这种情况下,能够争取到不被判处死刑都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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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罪名是关键。

本人在查阅卷宗后发现,孙某虽然有殴打秦某等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但本人认为从案件起因上看,孙某与秦某等人往日无怨,只是因倒车引发的口角进而发生互殴。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这和精心预谋的犯罪是有很大区别的。

因此,本人认为孙某的行为应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提起的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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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害人过错在先,并争取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通过阅卷,我发现事发时,被害人先动的手,过错在先。通过我们和被害人家属反复沟通,并将孙某的实际情况告知家属。最终,在孙某有限的能力之内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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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尸三命,最终被判死缓。

通过庭审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孙某致三人死亡且系累犯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对孙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