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原被告之间系“包含医疗美容消费和业务合作在内的复合关系”,便应将医疗美容消费(私密紧致)、业务合作两者加以区分,况且能否参股是所有者说了算,而不是公司,被告陈述“可以参股”显属虚假宣传、虚假承诺——

原告郑某与被告杭州芯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述称,其因受被告广告吸引,于2016年12月7日至被告处了解美容项目;在经被告介绍产品项目后,原告选择了超声刀、2.5折一个部位的面部美容及私密紧致三个项目,并于当日向被告预付项目服务费共计48800元;同月25日,原告又在被告处充值预付消费款30万元,欲待日后消费使用;原告预付消费款后,并未形成真实消费,且认为被告产品消费价格过高;原告多次明确要求被告退还未消费余额,但均遭被告拒绝;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并未进行消费的预付款,严重侵害到原告合法的权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消费预付款348800元。

被告辩称······如果发展好,可以参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原告郑某至被告芯某公司了解了相关美容项目后,出具承诺书:“本人所购买的所有套餐券及消费卡,一旦购买不得退还。有效期以券面时间为准,消费卡有效期为一年。服务商资格属于公司有效赠送,推荐客人有奖励,不得恶意竞争,不得破坏公司名誉,不得违背制度,不得不服从管理,不得低价转让项目券等。不得与同类公司合作,如违背以上原则将取消服务商资格。”

2016年12月7日,郑某为购买超声刀、2.5折一个部位(面部)、私密紧致三个项目支付了48800元。

同年12月25日,郑某为升级成高级会员又通过POS机充值了30万元。

之后,郑某并未实际消费过上述服务项目。芯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2月15日通过王艳乐的的账户向郑某支付75280元、7840元。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348800元款项性质和用途的陈述,结合原告从被告处取得提成的实际,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并非普通的消费关系,而是包含医疗美容消费和业务合作在内的复合关系;鉴于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履行,且原告也已明确承诺“一旦购买不得退还”,原告以消费者身份主张退还预付款348800元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李大贺律师认为,既然原被告之间系“包含医疗美容消费和业务合作在内的复合关系”,便应将医疗美容消费、业务合作两者加以区分,况且能否参股是所有者(股东)说了算,而不是公司,被告“可以参股”的陈述显属虚假宣传、虚假承诺,故此,原告的部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应被支持,不宜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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