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政办字〔2024〕14号)于2024年4月3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修订《预案》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现行《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衡政字〔2019〕22号)于2019年10月31日印发实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及《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4〕17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衡水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结合我市实际,对《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应对工作、联防联控等方面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预案》主要包括十部分。一是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三是监测与会商,明确了监测、预报、会商等相关要求;四是预警,明确了预警分级标准、发布和解除、预警级别调整、审批权限;五是应急响应,明确了响应分级和响应的具体措施;六是信息报告和总结,明确了预警情况报告和总结制度;七是保障措施,明确了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安全保障、落实保障、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和医疗卫生保障等相关内容;八是预案管理,明确了预案体系、备案、培训、宣传、修订等内容;九是附则,明确了预案实施日期;十是附件,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通信录。
三、新《预案》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优化重污染天气各级预警启动标准:
黄色预警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橙色预警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红色预警由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修改为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增加对臭氧(O3)和沙尘(PM10)等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气的相关要求: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三)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大气办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城市预测结果,应及时按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的有关要求:
将涉气企业分为重点行业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一般工业企业三类,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县市区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为保障民生,《预案》将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五)调整运输管控要求:
黄色预警期间,增加了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橙色预警期间,增加了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红色预警期间,增加了主城区外环线以内(含)区域主城区实施单双号限行,钢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六)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
增加了在预警期间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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