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义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按照该管理办法,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具体规定。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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