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驾驶货车到某医院后门时,在车辆未熄火的状态下,舒某就下车打算打开医院后门,方便车辆驶入。结果货车发生后溜,将舒某撞伤。该货车的所有人为某公司,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舒某认为自己既然被车辆撞伤了,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规定,对其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舒某是司机,不属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对于舒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呢?

首先,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赔偿对象都是因为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第三人,简单地说就是在车外的人,不包括车内人员。本案中,受伤的虽然是司机,但当时司机已经在车外了,不在车上,那么此时司机能不能成为赔偿对象呢?舒某虽然下车,从物理空间看是在车外,但舒某下车是为了排除行驶中的障碍,是在履行司机的职责,且其下车并未熄火,可见其本次驾驶行为并没有中断,即便其不在车上,也属于本车的驾驶员,而不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

其次,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侵权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种侵权关系,就意味着不存在保险标的,自然不能进行保险理赔。本案中,造成舒某受伤的不是别人的行为,正是他自己不熄火下车的行为,因此属于自身过失造成的自损,不存在对第三人的侵权关系,即不存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所以不能通过责任保险理赔。

综上,舒某既不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也不存在作为责任保险适用前提的侵权关系,因此舒某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司机下车后因为车辆后溜被撞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