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

01 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

只有三种情形属于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之间]

[“未到法定婚龄”: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对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关系,应当在男女双方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确认其无效的申请,否则婚姻关系将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自动转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02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02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2.同居财产,协商解决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不得分割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保障子女的权利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依法判决。

5.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03 谁可以提出确认婚姻无效?

03 谁可以提出确认婚姻无效?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因无效婚姻事由的不同而利害关系人有不同规定:

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

04 谁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04 谁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05 一方或双方已经过世,能申请婚姻无效么?

05 一方或双方已经过世,能申请婚姻无效么?

如婚姻确实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