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号称“强化肾功能”的进口咖啡,

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含有非法添加物质,

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

该咖啡究竟含有什么危害性成分?

涉案商家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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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号称具有“强化肾功能”的

马来西亚咖啡吸引了胡先生的目光,

于是他通过微信向商家

购买了八盒咖啡,

并转账3600元。

收到货后,

胡先生发现咖啡包装上

没有任何中文标签,

也未标明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中文信息,

遂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

案涉咖啡含有“他达拉非”。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胡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解除

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要求商家退还货款3600元,

并支付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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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商家表示,

在发现案涉产品有问题后,

原告没有第一时间联系被告,

认为其大量购买案涉咖啡

就是为了获得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

存在交易案涉咖啡的客观事实,

根据咖啡商品实物及双方陈述,

本案咖啡为进口预包装食品

无中文标签,

且被告亦没有提供

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检测报告,

案涉咖啡中

含有“他达拉非”非法添加物质,

故认定案涉咖啡属于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作为案涉咖啡的经营者,

负有保证食品来源安全的基本义务,

但其仍销售

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原告购买八盒案涉咖啡,

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

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遂判决原被告双方

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

商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600元,

并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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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

一、在食品中添加“他达拉非”成分存在较大风险

保障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中的“他达拉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须凭有处方权医生开具的处方才能购买,使用者在用药前需经过医生专业诊断,并考虑心血管健康状况,综合评估后才能用药,人体摄入过量会引起休克等不良反应。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将“他达拉非”加入食品中,打着食品、保健品的旗号进行销售,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的风险隐患。

二、进口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同时,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被告作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规定。

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法院通过对案涉咖啡的同一性判断,认定原告是在合理生活需求范围内购买,支持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诉请,有力打击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筑牢了食品安全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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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畅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首席节目主持人

食品安全一直是民生领域关注的焦点。本案案涉咖啡既涉及非法添加违禁成分行为,又涉及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情形。若案涉咖啡在市场上大面积流通,将可能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本案聚焦食品安全民生领域,通过依法裁判,展现了法院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度和力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审理该案,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案涉标的同一性,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既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公正,也警醒广大人民群众提升消费安全意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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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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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