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唐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1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