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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有两件事在司法认定上感觉很难。

一是你在马路上扶老人,毕竟不是你撞的,你扶啥?

二是你特么去见义勇为,但被认定为互殴。毕竟,你不上去见义勇为,侵害人就不会被你打啊。正当防卫?不存在!妥妥地互殴。

这两类事,好像是一个道理。

3月31日,在济南发生一个是不是“正当防卫”的案子。

当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间的冲突事件。据报道,知情人士透露,3名醉酒男子调戏一名女同学,三名男同学发现后制止。醉酒男子后不顾校园保安阻拦闯入学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学小超(化名)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后该醉酒男子倒地,头部撞倒在地,被诊断为脑疝。

事情很简单,三名醉汉调戏女同学,三位男同学见义勇为,不料,醉汉虽然喝了酒胆大妄为,但摇摇晃晃战斗力不行,被学生反击的醉汉倒地,脑部受伤,警察判“互殴”,然后双方和解。后来可能醉汉那边又给了压力,最后见义勇为者居然被拘留了,意思是故意伤害。

一句话,被醉汉卡脖子被迫反击的小超,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刑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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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就是一个技术活,一般人拿捏不住。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被认定“正当防卫”没有那么简单,你必须做到:

1.起因条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当中。

3.主观条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

4.主观条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

6.对象条件是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这说明认定正当防卫成立本身要求就很严格,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反之,以上条件只要有一个不符合,那当事人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看得出,立法的初衷就是叫一般人你面对侵害人,拿不准上面所列举的6个必要条件,就最好不要反抗,因为一旦反抗过激,起码就是防卫过当,最有可能就是故意伤害。

那么小超是防卫过当,是故意伤害吗?

起码从本案件看,三名醉汉喝了点马尿,就特么色心四起,敢当调休女学生,或许醉汉此时就把自己幻想成无法无天的精神病,认定老子喝醉了,意识不清,即使犯罪也类似精神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当三位见义勇为的大学生挺身而出,制止醉汉的犯罪企图时被追打,被卡脖子,难道就特么等他们卡吗?难道连这点反抗的血性都没有吗?

小超反击了,只是为了防止醉汉对自己造成重大伤害的应急反应。喝醉了的人站不稳,倒地,是不是他的命就该如此呢?

一个原本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案子,就是因为事实不法侵害醉汉倒地成脑疝,就得把小超刑事拘留。

办案子不该这样草率。

此事件不是小超引起的,醉汉调戏女学生被制止,恼羞成怒闯入学习对小超们进行不法伤害,事态的扩大是醉汉们造成的。

女学生和三位大学生在三名醉汉面前都是“受害者”。

可以想象在当时的情形下,三名大学生没有出手制止醉汉们的性骚扰行为,那么后果能想象吗?当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而无一人敢上去制止,这是我们想要的社会吗?

惩恶扬善,如果只能停留在口号上,文件中,不能落实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那么可以想象,坏人会越来越嚣张,好人会越来越懦弱。

不枉不纵,我们要的只是一个“实事求是”,把真相还原。

今天春节档,张艺谋拿出一部诚意之作《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这个条款。

在《第二十条》中,张艺谋借用检察官说了一句“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难道不是吗?

司法上要慎重,毕竟是办的是“别人的人生”。

4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表示,公安机关对网传“大学生与醉汉冲突被刑拘”一事高度重视。于4月12日成立法制、刑侦等多警种组成的专案组进驻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该案提级办理,并邀请济南市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案件给予指导监督。济南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案件调查情况将适时公布,同时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那就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