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怀集县城管局依法查处一宗

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

依法对当事人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回顾:

2023年11月8日,县城管局接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岗坪中队提供的案件线索,称一名三轮车驾驶员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当天下午,县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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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岗坪镇某村附近执勤期间,发现一辆用布料遮挡的可疑三轮车,车上共装载16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15kg规格气瓶14个、5kg规格气瓶2个,均为满瓶、重气瓶。”县城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说,“我们立即对现场液化石油气钢瓶采取证据保留措施,将气瓶转移到安全的储存点,依法展开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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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当事人郭某从贺州市八步区某燃气代充点重装液化石油气运至怀集县冷坑镇销售,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属于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城管局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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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城管局提醒: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既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存在极大安全风险,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广大经营者切勿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依法经营。请广大市民坚决抵制“黑气”,如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县城管局举报,电话:0758-556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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