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7日,厄瓜多尔前副总统格拉斯到墨西哥驻厄瓜多尔大使馆寻求保护。随后,其于2023年12月20日正式提出了庇护请求。此请求在2023年12月26日和2024年1月3日得到更新。
值得注意的是,自格拉斯到墨西哥驻厄瓜多尔大使馆寻求保护之日起,墨西哥驻厄瓜多尔大使馆周围就一直有厄瓜多尔警察驻守。而在此期间,由于对墨西哥大使积极推动提供庇护不满,以及为后续采取“闯馆”行动提供必要空间,厄瓜多尔于2024年4月4日宣布墨西哥驻厄瓜多尔大使为“不受欢迎的人”。为了保护自己大使的安全,墨西哥于4月5日要求该大使返回了墨西哥。
4月5日,厄瓜多尔安全部队强行闯入墨西哥大使馆,逮捕了格拉斯。墨西哥随后宣布与厄瓜多尔断绝外交关系。同时,墨西哥还于4月11日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厄瓜多尔的诉讼。指称后者强行“闯馆”的行为违背了国际法,侵犯了墨西哥大使馆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墨西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请求国际法院发布临时措施命令。
墨西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与厄瓜多尔之间因强行“闯馆”而产生的争端,这无疑值得肯定,彰显了其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信心和支持。
尽管如此,墨西哥的具体诉求却值得特别关注。
墨西哥的诉求分为三类,一类是有关违背和平解决争端义务的,一类是有关其使馆及其外交人员馆舍的保护的,还有一类是有关厄瓜多尔所违背国际义务的。
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墨西哥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布:厄瓜多尔强行闯入墨西哥大使馆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第2(3)条、《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3(i)条、《波哥大公约》第2条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厄瓜多尔持续性地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诸原则。
在侵犯墨西哥大使馆及外交人员馆舍方面,墨西哥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布:厄瓜多尔在墨西哥使馆内外部署警察和军事人员等的行为损害了墨西哥外教人员的人格完整和尊严;厄瓜多尔对大使馆私人通讯的监听、强行进入等行为违背了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25、27(1)、29条等承担的义务;命令厄瓜多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5(a)条的规定,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尊重和保护墨西哥使馆馆舍及其财产和档案,并就墨西哥所遭受到的损害作出充分赔偿。
在厄瓜多尔所违背国际义务方面,墨西哥则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和宣布:厄瓜多尔应就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给墨西哥已经和正在造成的损害负责;暂停厄瓜多尔的联合国会员资格,直到其公开道歉,承认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范,并保证赔偿墨西哥及其受影响国民遭受到的精神损害;一旦发生厄瓜多尔在本案中的类似情形,即违背《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原则,基于启动《联合国宪章》第6条所规定的“除名”程序之目的,国际法院即使确定国家责任的适当机构;通过本案确定一个先例,即一旦某国像厄瓜多尔在本案中的行为一样,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条规定的程序,该国将会被驱逐出联合国。
就墨西哥的前述三类诉求而言,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其实有两个:第一个是与墨西哥行使庇护权有关,而对此问题,是有必要将其置于1954年《外交庇护公约》和国际法院已经审理的“庇护权公约”语境下考虑的;第二个则与《联合国宪章》第6条有关。这里就此多说两句。
《联合国宪章》第6条规定,“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在历史上,尽管有此规定,却从来没有实际适用过。墨西哥的第三类诉求的本质,实质是谋求“激活”本条的规定,并通过本案创造一个适用本条规定的“先例”。无论国际法院最终会如何回应此诉求,墨西哥的诉求在解释和适用本条上均有其价值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 本案值得特别关注和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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