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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年初参与的一桩离婚析产案件,案件中客户父母均已退休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但客户仍坚持按月给父母支付赡养费,诉讼过程中客户的妻子质疑客户,其父母均有稳定收入、能够正常生活,客户并无向其父母支付赡养费的紧迫义务,且未事先告知其支付赡养费的事实,属于婚内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婚内累计支付给其父母的“赡养费”。那么,该笔赡养费应否被分割呢?这就需要判断子女支付赡养费给父母是否有所谓的“紧迫前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是家庭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赡养父母被视为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赡养问题也逐渐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在法律层面上,赡养费的给付是否以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为前提,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袁某1系霍城县水利局退休干部,其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儿子袁士元(1969年3月2日出生)、袁文元(1969年3月2日出生),女儿袁某2、袁某3、袁某4,妻子已去世多年。1998年,袁某1因与袁士元、袁文元投资霍城县水定镇煤矿发生纠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三条为:袁文元每月给予袁某1经济补偿(含赡养费)其中每年一月至七月每月2000元,八月至十二月每月6800元,另由袁士元向袁某1每月支付2000元(含赡养费)作为补偿。袁某1在本案中自认其从袁士元和袁文元处执行案款14万余元,自己的工资每月4300多元,每月购药需要800元,按照霍城县生活标准,吃穿、看病均没有困难。袁某1还自认其没有外债,现在一个人生活,生活可以自理,有自己的住房。袁某2自认其每月退休工资为4900余元。袁某2作为袁某3和袁某4的诉讼代理人述称,袁某3退休工资为每月2000余元,袁某4受聘保险公司,收入不稳定,但是能维持基本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父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袁某1虽有固定的收入,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不如以往,各项支出逐渐增加,在其感到工资难以维持日后各项生活支出的情况下要求子女承担一定的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袁某1要求三个女儿每月各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高于霍城县当地生活所必须的范围,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袁某2每月支付800元,袁某3每月支付500元,袁某4每月支付500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袁某1要求三个女儿支付自1999年至今的赡养费请求,因赡养费是实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被赡养人基本生活等合理相关费用,袁某1自认目前的工资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且没有因为生活支出而负债,故此项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尊老爱幼、老有所养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袁某1作为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一生抚养教育五个子女,在自己感到工资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时,要求子女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合情合理合法,对袁某2、袁某3、袁某4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赡养费的法律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赡养费是指成年子女依法应当向年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提供的经济帮助。这里的“年老”和“生活不能自理”并不完全等同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赡养费的给付并非仅仅以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为前提。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它基于血缘关系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产生,不以任何先决条件为必要。换言之,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其父母,无论父母的经济状况如何,案件中袁某1的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回到文章开头那个案例,支付赡养费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且只要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基于家事代理权,支付赡养费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再次,在司法实务中,赡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往往会考虑到父母的实际情况。如果父母经济状况良好,能够自给自足,法院在判决赡养费时可能会酌情减少赡养费的数额或者不予支持。相反,如果父母确实缺乏劳动能力或面临经济困难,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相应的赡养费标准,以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此外,赡养费的给付还应考虑到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家庭状况。法律在规定赡养义务的同时,也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如果子女本身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高额的赡养费,法院也会考虑到这一点,避免给子女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赡养费的给付并非单纯以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为前提,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义务。它既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也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调整和平衡。在赡养问题上,法律旨在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与责任分担,确保老年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同时也避免给子女带来不合理的经济压力。因此,赡养费的给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承受能力,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作者:罗飞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