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海南万宁石梅湾,一游客在开沙滩车时翻车,最终不幸遇难。
据该女子的丈夫描述:
当时,车速很慢,180度大转弯的情况下,不知道是车胎爆胎,还是漏气的原因,导致我老婆掉车头翻车,压到我老婆的大脑,导致大出血。我到案发现场的时候,叫围观的群众和治安管理人员帮忙,送我老婆就医。不过,还是错过了就医时机,导致我老婆去了天堂。
万宁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工作人员称,涉事沙滩车属于非法运营。
经营者要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沙滩车本身是一种有技术要求且颇具危险性的活动,故在经营这类危险性较高的游玩项目时,商家应尽到相较于一般的游乐项目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告知游客车辆性能、危险程度、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监督游客佩戴必要的安全护具,配备工作人员对游客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培训熟练后方可允许其驾驶,且在游客游玩时应注意监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游客在景区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如果游客系承租车的,沙滩摩托车出租者即经营者给承租人骑行时,应对骑行路线及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有效提醒,如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亦应对侵权行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景区的管理单位,虽然自身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沙滩摩托车、动力飞行伞等都属于高危体育项目,需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空管等部门批准。驾驶沙滩摩托车须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应的牌照,驾驶员也应持有相关驾驶证才可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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