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原则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1)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文书为依据,即法院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之后,同意受理此破产案件,并下达正式文书后才能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2)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应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并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之后进行。

2.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要以事实为依据,本着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反映破产企业所分配财产和优先受偿财产的现时价值。

(2)快速变现原则

即评估后的财产能尽快变现,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3)独立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独立性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社会的公正性机构,其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方不当意图的影响。

科学性的原则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根据破产企业特点,选择适当的标准和科学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二、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范围为可供分配资产。

可供分配资产是指能够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等。

破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不可分配资产,它包括破产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等,这部分资产虽然在企业资产总额中体现,但实质是企业资产中的损失和费用,并不存在价值。

不可分配的资产和负债由破产清算组予以确认。

实际工作中的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只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企业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是由破产清算组确认实际数额后参与破产分配。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在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但是,资产评估人员应对破产清算组提供的清算结果进行逐项的核实与鉴定。

三、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程序与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程序有所不同。

企业破产一般是因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由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无法偿还债务的一项法律裁决。

企业破产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在法院下达破产裁决后,按时组成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然后进行资产处置。

因此,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委托方一般应为法院或清算组。

由于企业的破产程序是法律程序,因此,由法院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的一切程序都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而破产清算组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程序与资产评估业务的衔接。

因为资产评估数据资料一般是由破产清算组清查核实后提供的。

并且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需要经常与清算组沟通。

四、破产企业评估的基准日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58号)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为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日。

由于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后,破产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停止,破产企业从此丧失了对其财产经营和处分权,因此,以下达破产裁定书日作为基准日,在一般情形下是妥当的。

但我们注意到,在《破产法》中还规定了破产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等业务的职责,破产清算组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

如果那些未履行合同得到履行,则势必会使破产裁定日的资产或债权债务发生变化。

所以,笔者认为此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应定为清算组全面清理资产与债权债务后形成完整财务清册之日为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