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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上海某公司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罚上诉案。第一稽查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来自全市税务稽查条线的相关工作人员共计五十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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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自2024年2月23日上海三中院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集中管辖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以税务部门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第二审行政案件以来,首次开庭审理涉税行政案件

第一稽查局向上海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少计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少列收入未申报税款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人民币450万余元。

上海某公司对罚款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原审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海某公司不服,诉至上海三中院,认为:员工开设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偷逃税款是个人行为,公司毫不知情,不应认定公司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第一稽查局辩称,上诉人存在少列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程序合法适当,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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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合议庭围绕争议焦点开展审查,充分听取诉辩各方意见,并组织双方协调,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文字:朱晓婕、余瑞翔

摄像:骆徽仪

编辑: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