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述

一般而言, 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

如果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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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通常可以准备五个重要的证据来证明分居

书面分居协议:

双方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可以是有力的证据。若是口头协议,需要对方承认协议的存在。

房屋租赁合同:

若一方在外租住房屋,可以准备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分居的居住地点。

分居文书、声明、协议:

书面的分居声明或协议也是一项重要证据。最好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并在备注中注明分居文书,并妥善保存邮寄凭证。

通讯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书信等通讯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

证人证言:

若有共同的好友或亲戚作证,也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注意,单独的证人证言往往难以被法院采信,需要其他证据来支持。

三、可操作事项

在起诉离婚时,如果已经分居两年,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的证据: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这是最直接、最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经分居。

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这些可以证明双方在不同的地方生活,是分居的重要证据。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一方在外面租房子住,那么租赁合同就是证明分居的重要证据。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这些可以证明双方的感情状况,以及分居的事实。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词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分居的事实。

在提供上述证据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认分居的事实。即使否认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证明,法律也会认定分居的事实。因此,能够提供分居证明会是原告更容易达到离婚的目的。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