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投诉,奉贤区某KTV恶意拖欠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达4年。接到投诉后,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KTV进行核查,现场从其电脑点歌系统中点播了28首歌曲,发现歌曲名称、词曲作者及表演者与音集协提供的作品母带复制件中的内容相一致,而该场所无法出示上述歌曲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凭证,区文旅局依法对该场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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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场所内的点播系统中收录了大量“音集协”经相关权利人授权依法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当事人应向“音集协”支付相应的授权使用费才能取得这些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等相关授权。然而当事人以经营状况不佳为借口,自2018年起至2021年拖欠“音集协”版权许可使用费4年共计6万余元,期间“音集协”多次以书面通知、律师函等方式向当事人催缴费用无果。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对场所负责人章某进行了《著作权法》宣传,章某也很快认识到了错误,主动与“音集协”取得联系,补缴了全部版权费并取得了相关作品的表演和放映授权。据此,区文旅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了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1年11月顺利办结。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修订及奉贤区文旅局开展著作权行政法工作后查办的第一个版权行政处罚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同时也提醒了歌舞娱乐场所要加强《著作权法》学习并切实遵守相关法规,共同营造“尊重版权、保护原创”的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案例二:民事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市某传媒公司,对涉案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系某市某歌舞娱乐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点播设备收录了涉案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由点播服务系统的生产销售方录入,KTV购买了点播服务系统才对这些作品进行了点播使用,不应该构成侵权。

裁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点唱系统收存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包括片头、人物、画面背景、音乐、文字等与原告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完全一致,两者属于同一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的点唱系统收存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侵害了上述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构成侵权。KTV未对点播设备生产销售商是否取得许可进行审查,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同意调解并向被告进行了民事赔偿。

要点提示

KTV经营场所侵权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的版权意识薄弱或存在侥幸心理,这不仅导致著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也让KTV的经营者陷入生存困境。因此,KTV的经营者应当以案件为鉴,增强尊重著作权和守法经营的意识,避免侵权行为,更好的繁荣辖区文化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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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奉贤文化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