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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交通无障碍建设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下一步做好交通无障碍环境建设指明了方向。(图片由作者提供)

良好的交通无障碍环境是无障碍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重要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做好交通无障碍环境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期邀请专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涉及交通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就加强交通无障碍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文丨陈徐梅 刘晓菲

(交通运输部城市交通与轨道交通研究中心)

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行有所乘”与“住有所居”一样具有基础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实施,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为切实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分为8章,共72条,其中涉及交通运输的相关条款共16条。现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对交通运输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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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内容解读:此条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运输设施的无障碍建设要求。一是交通运输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现有的标准包括《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国家标准,同时,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城市客运等各交通运输领域无障碍设施建设还应符合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例如,铁路领域制定了《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 10083-2005),公路领域制定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20),民航领域制定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技术标准》(MH/T 5047-2020),城市客运领域制定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城市公用交通设施无障碍设计指南》(GB/T 33660 2017),综合交通运输领域制定了《综合客运枢纽服务规范》(JT/T 1113-2017)等。目前,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仍不够完善,尚未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服务、认证、信息化等方面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下一步,还要加快制定关键的服务标准,加快编制出台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适老化无障碍国家标准。

二是交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将交通无障碍设施作为主体工程建设和交付验收的重要内容,避免主体工程完成后没有预留交通无障碍设施空间,或者未达到使用要求。

三是交通无障碍设施要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交通无障碍设施具有系统性的特点,如要实现城市公交站点无障碍通行,不仅要做好站点本身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同时还要从乘客全“出行链”视角考虑与站点所在的城市道路、慢行系统的衔接,使得整个交通流线系统无障碍,打通“微循环”。

四是交通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装备工具和场站设施的无障碍标识系统还不完善,在标识设置的规范性、便利性、人文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全面”“不清晰”“看不懂”的问题还有待解决,急需应用通用设计理念,在标识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特定出行人群的具体需求,实现标识设置的精细化,这也是我国交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性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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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无障碍装备和设施配置

第二十五条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逐步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内容解读:一是对于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对民航、铁路、水路、城市客运行业装备更新提出了具体要求。民航客机、铁路列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均有一定的设计标准,其无障碍标准规定与国际接轨,随着自主制造大飞机、高铁动车组列车、城市轨道交通多制式车辆等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将在该领域取得积极突破。在城市公交领域,截至2022年底,我国低地板及低入口公交车辆共12.18万辆,占城市公交运营车辆总数的17.3%,占比仍然较低。由于目前我国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佳,出于运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受制于城市地形条件、道路条件、停靠环境等诸多困难,企业购置和更新价格较高的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动力不足。下一步,应当根据各行业、各城市实际情况,开展分类指导,在相关政策中明确相应的配置比例要求,并落实好资金支持等配套政策。

二是对于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加强无障碍改造。例如,城市公共汽电车可加装上下车轮椅导板,客运列车可拆除座椅改造为无障碍坐席,客船可加装扶手等无障碍设施。但是,一些交通运输装备受限于既有空间设计,存在无法进行无障碍改造的问题。例如,客船在实际改造过程中,受限于船体结构、通道间距等以及船舶安全性能等技术要求,实施无障碍厕所、上下船通道等设施建设存在难度。民航客机受制于机舱空间限制,普遍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且难以进行改造。下一步,力所能及地进行改造,同时针对既有交通工具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探索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例如使用可移动式登乘设备,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补充等。

三是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城市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目前,广州、深圳、杭州、长沙、苏州等城市已开始试点推广无障碍公交导盲系统,该系统具有站台候车、车辆进站、语音引导上车、到站提醒等功能,可为残疾人出行提供精准、个性化的公交助乘服务。无障碍出租汽车等运输装备普及率仍然较低,目前国内仅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城市提供无障碍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由于购置和维护成本高、收入少,推广应用和可持续运营面临较大压力。下一步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根据实际需求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约出租汽车。超特大城市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出租汽车,可通过设置轮椅停放空间、加装轮椅登乘设备等将现有出租汽车改造为无障碍出租汽车。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内容解读:此条规定了交通信号设施应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目前,北京、广州、深圳、杭州等城市已在部分中心区域设置了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为视障人士提供用于区分红绿灯状态的听觉信息,便于他们更加安全地过街。下一步,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积极加快人行横道交通信号设施改造,在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区域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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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内容解读:此条要求地图导航产品应增加无障碍标识和导航功能。由于市场需求、商业盈利性等问题,目前国内仅有少数企业在广州、深圳等个别城市开展了无障碍地图导航服务探索。在常用的百度、高德等地图软件中,仅能实现对无障碍电梯等部分无障碍设施的周边查询功能,无法实现出行全过程的无障碍路线导航功能,尤其是从社区到公交车站或地铁站的“最后一公里”以及在火车站、机场、综合交通枢纽等建筑物内换乘衔接难以进行无障碍导航。下一步,应积极鼓励地图导航企业从部分城市开展试点,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标识,并提供无障碍出行轮椅版、视障版路线导航功能。

第三十三条 银行、医院、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大型景区等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内容解读:此条要求交通运输场站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应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功能。无障碍信息服务是弥补硬件设施不足、解决无障碍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载体。目前,部分交通运输场站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已具备语音提示功能,但是大字显示、盲文以及针对色盲、色弱等无障碍服务功能仍然较为欠缺。下一步,应积极引导各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客运站、客运码头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升级改造,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便利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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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

内容解读:此条规定交通运输设施和工具应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内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城市交通等交通运输场站应结合设施设备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并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城市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车应提供字幕报站、语音提示等无障碍服务。此外,各地交通运输运营企业也可因地制宜提供各具特色的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文化、旅游、体育、金融、邮政、电信、交通、商业、餐饮、住宿、物业管理等服务场所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

国家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内容解读:此条要求在交通运输服务场所和邮政快递业务中提供无障碍服务。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城市交通等交通运输场站可以结合服务内容,因地制宜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轮椅等辅助器具以及咨询引导、预约定制、专人陪护等无障碍人工服务。鼓励邮政、快递企业通过电话人工客服、手机App预约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更为便利的上门收寄服务。

第四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内容解读:此条要求交通运输设施和工具便利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行。2015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残联共同印发了《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大连、青岛等城市也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导盲犬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下一步,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城市交通等领域,应针对携带服务犬进入交通运输设施、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台专门规定或在已有管理规定中明确具体要求,例如,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需提供哪些证件,相关从业人员应提供哪些便利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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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建筑、交通运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内容解读:此条主要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问题。目前,在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课程内容以及交通运输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日常培训中,对于交通运输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知识的教学和考查还较少,相关教学书籍和培训教材、培训视频也较为缺乏。下一步,应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中,增加交通运输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在交通运输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日常培训中,增加交通运输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知识考试,同时,还应加强交通运输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教学书籍和培训教材、培训视频的编制和出版。

转载:四川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