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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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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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对象范围

已被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

履行时间及地点

凡是被厦门市两级法院及厦门海事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自觉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无能力履行的,应当主动联系执行法院配合调查。

制裁措施

1.被执行人凡是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媒体公开等措施予以惩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还将视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银行、航空、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动机制进行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金融贷款、投资,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要求,快速立案、快速侦查、快速批捕、快速起诉、快速判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对以暴力、威胁、围攻、谩骂等手段阻碍执行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情形的,以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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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立足之本

守法是做人底线

在此,我们郑重劝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和成本甚至人身自由代价。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厦门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局及厦门海事法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共同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违反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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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和联系电话: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0592-5306080

厦门海事法院:0592-5289883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0592-530644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0592-5308590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0592-5308735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0592-6208323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0592-7192886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0592-7182065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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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政法、厦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