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蟠龙水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74号),现同意将塘岸镇蟠龙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2496公顷(果园0.4745公顷、乔木林地5.5066公顷、灌木林地0.0205公顷、其他草地0.0888公顷、农村道路0.0143公顷、坑塘水面0.1288公顷、设施农用地0.0161公顷)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北流市蟠龙水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北流市蟠龙水厂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塘岸镇蟠龙村。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塘岸镇蟠龙村上四新组的集体所有土地5.9623公顷(果园0.2176公顷、乔木林地5.5066公顷、灌木林地0.0205公顷、其他草地0.0888公顷、坑塘水面0.1288公顷)、塘岸镇蟠龙村二里口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2873公顷(果园0.2569公顷、农村道路0.0143公顷、设施农用地0.0161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3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3〕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般农用地91.2000万元/公顷(6.0800万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6.4800万元/公顷(2.4320万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流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修订版)> 的通知》(北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的北流市征地事务中心或塘岸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北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流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北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