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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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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3年5月在天柱县石洞镇某村禁猎区安装狩猎工具弹簧套猎捕到一只“山花脸”并以 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于同年6月在石洞镇某村禁猎区安装狩猎工具弹簧套猎捕到一只“山羊”并以85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山花脸”和“山羊”放在其住房内的冰柜内冷冻。2023年9月12日至13日夜间被天柱县公安局依法查获。2023年11月2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天柱县公安局投案,后退赃1050元,并向林业部门主动缴纳生态补偿费用16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对外出售并从中牟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据被告人龙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山花脸”为“三有动物”野生果子狸,单只价值1200元;“山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毛冠鹿,单只价值15000元。“三有动物”是指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应当成为人类的共识。所谓食用“野味”不过是猎奇、虚荣心理作祟的反科学的陋习,不但不能强身健体,反而有病毒传染、危害濒危物种的风险。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交易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擅自狩猎,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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