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

孩子跟随父亲生活,

几年后父亲意外死亡,

母亲欲接回孩子 自己抚养 ,

却被一纸“遗书”阻拦,

这份写着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遗书

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案件背景

韦女士与董某婚后生下女儿小董,因韦女士与董某发生家庭矛盾,双方于2018年协商离婚,小董跟随董某生活,韦女士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2022年,韦女士发现董某2个月没有接收自己汇去的抚养费,于是她来到董家探望小董,方得知董某已去世。韦女士要把时年9岁的小董接回身边抚养,监护看管,董某的弟弟董先生却出来干涉。韦女士让娘家亲人跟她去找董先生协商,董先生仍然态度坚决地阻止不让小董跟随韦女士生活。

韦女士再次委托代理人和她及娘家人前去与董先生协商处理此事,董先生拿出一份董某的遗书,说董某生前留下遗愿,让他担当小董的抚养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提起诉讼

“董先生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等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利”,无奈的韦女士只好向融水县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决董先生停止侵害韦女士对自己亲生女儿小董的法定监护权以及跟随韦女士生活的权利,将小董交还韦女士。

庭前调解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韦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调解。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经过多轮艰苦地“谈判”,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董先生把小董交还给韦女士;韦女士向董先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作为他照顾小董的费用;董先生以及小董的爷爷奶奶可以在不影响小董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视小董,由双方协商后,可以将小董接回爷爷奶奶家小住。 韦女士 应确保小董每月可以回爷爷奶奶家住一次,董先生应确保把小董安全送回给韦女士。 董某遗留的遗产与韦女士无关。 韦女士可以把小董的户口迁到自己的户籍,小董年满18周岁前韦女士不得更改小董的姓名,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纠纷至此告结。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关内容,明确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对父母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承担监护人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作者 :何水仙

编辑:管建融

校对:黄海燕

审核:贾贞妮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我们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