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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可以回公司上班了,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我一定会珍惜机会,遵规守法,努力工作,争取创造更多价值回馈社会。”近日,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为朱某某申请办理执行地跨市变更手续后,朱某某来到检察院连声道谢,至此,一起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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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目前在邵武市接受社区矫正,但我工作的公司在资溪县。你们可不可以帮忙申请把我接受社区矫正的执行地变更到我的工作地,让我重新回到工作岗位?”3月18日,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来到检察院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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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在其户籍地进行社区矫正,朱某某罪前曾在资溪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判决后因社区矫正需要定居邵武市,跨市经营十分不便,该公司核心业务因朱某某长期缺位陷入困境。检察官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对其开展调查核实。

经查,朱某某入矫前工作生活长期在资溪县,属于人户分离型社区矫正对象。现在邵武市进行社区矫正,无法开展公司业务,也无法维护家庭生活,不利于其接受矫正教育,更好融入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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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依法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依法适用“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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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监督质效,避免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实际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执行地分离而影响企业经营,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后,督促邵武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受理朱某某变更执行地的申请,主动联系拟变更地检察机关,双方共同发力,积极与两地社区矫正机构沟通协调。4月10日,朱某某顺利变更执行地,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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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类似于朱某某这样“人户分离”的情况并不少见。因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确认不当的情况发生,不仅妨碍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也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该类问题急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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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邵武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察护企”专项工作,创新“摸、访、谈、做”工作法,综合运用调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大数据核查等方式,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变更执行地等加强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因实际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执行地分离给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文案:芮岐峰

审核: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