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王桂青责令退赔、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桂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21270元及利息。被害人沈蓓蓓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王桂青名下的财产进行悬赏执行,承诺提供被执行人王桂青名下具体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尚未掌握的),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为人民币贰佰元整本院审查认为,被害人沈蓓蓓的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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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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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桂青,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江家屯村江乡直路三排39号,身份证号码 13072119770217201X。

执行标的、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桂青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并实际执行到位。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

悬赏金

人民币贰佰元整。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由先举报方获得,并在财产执行到位后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方式

联系人:执行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770-2862689、2863009,邮编:538001,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建政路1号。

图 | 执行局

文 | 执行局

编 | 童 瑶

审 | 林俊臣

签 | 黄元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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