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我还是你的终身饭卡?——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离婚后经济帮助”探析

原创 易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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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明,快把这个月生活费打过来。”王丽萍用一种舒适的姿势躺在床上打电话,一只脚还架在男朋友高小奇身上。

接到电话时,刘小明在送一单外卖,正气喘吁吁地爬楼,他说道:“我们都离婚了,凭什么我还要打生活费给你?你自己有手有脚不知道去劳动赚钱吗?”

“凭什么?就凭我现在没收入,维持不了基本生活水平!”王丽萍中气十足地说。

“那我要是不给呢?”刘小明有点生气了。

“法院都判决了,你不给我就申请强制执行,把你上黑名单,成为老赖。”电话另一端,王丽萍与男友高小奇相视一笑。

刘小明在电话那头又说了:“你都找到男朋友了,为什么不结婚,让他养你啊?”

王丽萍说:“这你管不着,我就是不结婚,就是要你养。”

刘小明更生气了:“我们离婚了,你还要我养,那我是不是今晚还可以跟你睡觉?”

“你敢?你这个臭流氓,我告你强奸!”王丽萍大喊了起来。

.......

你以为这是神话故事,可它却完全可能发生在现实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更进一步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那你们回头再看看,刚才那个故事会不会在现实成真呢?

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许认为要保护弱者(通常是女方),所以搞出个离婚经济帮助权。或许世上男子都是躺着坐拥亿万家财,女子都是勤劳能干却食不果腹,那男方给点帮助似乎无可厚非。

可现实中,男方不乏像刘小明艰难谋食者,女方也不乏像王丽萍这样的好逸恶劳者,这种情形下,男方离婚后要养女方,合理吗?

立法者或许还认为,规定一方的离婚后经济帮助权,可以增加离婚的难度,也许这样更能保持家庭的稳定。不过,立法者可能没有想到的是,这又会让更多的未婚者更加畏惧进入婚姻殿堂,也让离婚者因为要负担一方的生活费从而更难去组建新的家庭,这又有利于家庭和生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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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问:如果一方确实在离婚后生活困难怎么办?首先,每个成年人就该为自己的生活负责,要靠自己的双手劳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其次,如果在自身努力了的情况下,依然食不裹腹,那国家和社会就应当负起责任来,要发展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来帮助这些困难者。而不是让离婚的一方(前夫或前妻)去负担,婚姻或许是一张长期饭卡,但离婚后,也将对方当作长期饭卡,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培养公民个体的自立、自强,不利于激发人的动力去为社会创造财富。

还有人要说,一方(通常在女方)在家庭中,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和承担家庭事务中付出更多,甚至因此而耽误了工作,她理应在离婚后获得经济帮助。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就是对一方的补偿。通常女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和承担家庭事务付出更多,而男方在外打拼,拼命工作赚钱,在创造家庭财富上付出更多。因此,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在离婚时,女方分走一半的财产,拿走了许多男方创造的财富,本身就是对女方的补偿。事实上,许多男人在外面赚钱的艰辛和遇到的坎坷与挫折,并不亚于女方在家庭的付出。在离婚时,分给了女方一半财产,就是对女方付出的一次性补偿,怎么可能还要求男方在离婚后要继续进行经济帮助呢?

所以,甚至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规定也是有问题的。这一条规定:“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既然在离婚时,就是男女各分一半财产,一方事实上给对方在家务的付出给予了补偿,怎么可能在分割财产时还要作补偿呢?难道一方(通常是男方)的工作赚钱就不是劳动,不辛苦吗,不值得尊重吗?

这一条规定只有在如下前提下才是合理的,即夫妻双方在婚前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有一方在婚后获得了较大额的专属自己的财产,从而一方的财产明显比另一方财产更多,而财产少的一方的确实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方面付出更多,才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里面许多内容其实都值得探讨和反思,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找来读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