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未“燃”先筹谋,方护得绿水青山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仅是一项义务
更是一份社会责任
却有人缺乏认识,且以身试法
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PART.01
过失引发火情,拘留!
2024年3月16日14时45分许,西昌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星月湖公园有浓烟,疑似起火。接警后,派出所和特巡警民警迅速到达现维护秩序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现场火情进行处置。在火情处置完毕后,未发现人员伤亡,西昌市公安局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2024年4月13日,违法行为人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曲某对自己过失引起火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曲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PART.02
携带火源进入林区,罚款!
2024年4月12日下午15时许,吉某携带火种(打火机)进入西昌市大顶山护林防火区域活动,被西昌市公安局护林防火巡查的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吉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吉某对自己拒不执行政府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命令,在禁火期携带火种进入护林防火区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吉某处以罚款50元。
PART.03
携带火源进入林区,罚款+2
2024年4月13日上午,莫某携带火种(打火机)进入西昌市大顶山护林防火区域活动,被西昌市公安局护林防火巡查的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莫色伍呷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莫某对自己拒不执行政府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命令,在禁火期携带火种进入护林防火区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莫某处以罚款50元。
PART.04
携带火源进入林区,罚款+3
2024年4月12日下午15时许,姚某携带火种(打火机)进入西昌市大顶山护林防火区域活动,被西昌市公安局护林防火巡查的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姚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姚某对自己拒不执行政府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命令,在禁火期携带火种进入护林防火区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姚某处以罚款50元。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如天
需常备不懈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西昌公安
报料电话、微信同号:15196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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