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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有了夫妻之“名”,却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两年后“离婚”了,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其返还十几万元彩礼。这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果要还,该还多少?4月22日,记者从芜湖市南陵县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1年7月,小兵与小芳(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后同居生活。2022年1月,按农村习俗双方举办了婚礼。在举办婚礼前,小兵给了小芳彩礼68000元,并为其购买了价值88209元的黄金饰品,婚礼当日小兵又给了小芳“下车礼”10001元。婚礼后,二人一直居住在由小兵父母出资购买的县城婚房内生活,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23年8月,小李(化名)找上门来,说小兵与他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小芳急怒之下,离家出走,双方就此分开生活。2023年11月,小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芳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共计156209元。

法官为双方组织调解,未果后2024年1月立案。在二次开庭审理时,庭审中小芳辩称,双方分手的过错在小兵,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依法不应返还彩礼。第三次开庭时,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芳当庭退还小兵黄金饰品及彩礼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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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件调解结果,法官解释说,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按照习俗给付的、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给付彩礼的行为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本案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之情形,需要考量彩礼金额、种类、共同生活时间、过错等因素,确定如何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要还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 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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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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