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应钊(贵州省德江县刘毛通讯店负责人,以下简称“通讯店”)与德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德江城投公司”)、德江县惠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公司”)、一二审第三人德江县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626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6民终79号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民申5058号民事裁定书。争议的焦点是:生效判决对刘应钊主张的优先权不予支持是否正确?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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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626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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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06民终7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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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民申5058号民事裁定书

据了解,通讯店自2004年起,从商业局服务中心承租门面,便踏上了与租赁相伴的商海之旅。最初,它依偎在商业局服务中心的温暖怀抱,享受着那份稳定的租约,仿佛是一个孩子依偎在母亲的怀抱中。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命运的轮盘开始转动。2015年,又从德江县财政局承租,租期又是一个五年(租期2015年一2020年)。这五年里,通讯店稳步前行,扎根于这片繁华的商业土地。

然而,命运的波折总是在不经意间降临。2020年,又再次通过开拍从财政局承租了两年。如同飘零的落叶,在风雨中摇曳。后来,惠德公司,作为城投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接过了这份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他们与通讯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在2022年5月到期。

合同即将到期之际,通讯店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2022年,满怀诚意地向城投公司递交了续租申请,希望能够继续在这片土地上扎根。然而,城投公司却以规定为由,坚决拒绝了续租的请求。这一决定让通讯店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如同被困在漩涡中的船只,无法自拔。

就在这时,德江县移动公司伸出了援手。作为通讯店的合作伙伴,他们深知通讯店的价值和重要性。于是,他们向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续租的申请,希望能为通讯店争取到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县政府在审慎考虑后,也下发了相关批示,要求城投公司作出处理意见。

然而,城投公司依然坚守着公开招租的原则,拒绝了续租的请求。这使得通讯店的前景变得扑朔迷离起来,如同笼罩在迷雾中的森林,让人无法看清前方的道路。在这场租赁的风波中,通讯店是否能够继续在这片土地上立足?这一切仍是未知数,但无论结果如何,通讯店都将面临着重重考验和挑战。

德城投集团呈﹝2021﹞29号第四条“我集团公司在租赁房屋合同到期后,由我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若原承租方接受评估价的,我公司可与原承租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若原承租方不接受评估价格的,由我公司收回资产后进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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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请示

德府函﹝2021﹞45号第四条“你司在租赁房屋合同到期后,要委托第三方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若原承租方接受评估价的,你司可与原承租方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若原承租方不接受评估价,你司要收回资产进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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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

租赁权拍卖会规则第十三条“关于所拍租标的的租赁情况,我公司配合委托方在公告之日起张贴告示告知各租赁用户,若原承租人报名参与与租赁权拍卖会,其在相同价格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未报名根据法律规定为自动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这一优先承租制度,宛如一道坚实的屏障,守护着承租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租赁市场的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它不仅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益保障,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在这个制度的庇护下,承租人可以更加安心地居住,无需担心租赁期满后面临无处可居的困境。他们可以在租赁期满前,从容地与出租人协商续租事宜,享受与原有租赁条件相当的待遇。这种优先承租的权利,使得承租人在租赁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为他们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居住环境。
优先承租制度的实施,不仅让承租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也促进了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它使得租赁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减少了因租赁期满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同时,这一制度也鼓励了出租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租赁服务,以满足承租人的需求,共同推动租赁市场的繁荣与进步。

在这个充满变化和挑战的时代,优先承租制度如同一盏指路明灯,为承租人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守护这一制度的公平与正义,为承租人创造更加美好的居住环境。

刘应钊从未放弃其优先承租权,并已尽所能,以合理的方式行使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却未得到保障。自从承租商铺以来,始终诚信经营,同时还为当地的就业人员解决了温饱,每年为国家诚信纳税,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收了价值。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令人痛心的是,案涉有关部门人员在背后的利益链下违规操作,不秉公执法,错误判决,导致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伤害。奉劝那些在利益链背后下的操作者,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要将错误一错再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业律师解读,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刘应钊放弃优先承租权或者不享有优先承租权,进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一)优先承租权系形成权,刘应钊已明确行使,且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已达到德江城投公司、惠德公司,依法产生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法律效果。

(二)在没有法律规定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刘应钊以默示的意思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刘应钊依法行使优先承租权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笔者认为:城投公司公然无视刘应钊先生的续租请求,置他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公然违背德府函【2021】45号文件的明文规定。刘应钊先生是一位诚实守信的承租者,他已连续租赁涉案房屋长达18年之久,且多次表达过愿意在同等条件下继续租赁的意愿。然而,德江城投公司和惠德公司却对他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悍然否定他的合法权利。两家公司的这种行为,无异于在法治社会中肆意践踏诚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其行为举止完全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我们将紧密追踪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聚焦生效判决对刘应钊主张的优先权不予支持的合理性。这一判决的正确性,将是我们深入挖掘和剖析的重点。我们将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生动形象的修辞手法和表现手法,为读者呈现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揭示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社会意义。让我们一同关注这起案件,共同见证法律的力量和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