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仅仅因为拒绝参加团建活动,山东一女生就惨遭开除。

该女生对于公司的这一行为感到十分地不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决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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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周某今年二十五岁,是一个刚刚毕业没多久的女大学生,在今年六月份的时候,她成功在一家知名公司里任职,担任客服人员。

客服的工作向来是比较繁忙的,每天至少需要工作九个小时,每周需要工作六天。

虽然工作挺辛苦的,但周某一直都有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领导们对于她的表现也是很满意的。

然而几天过后,周某照常完成工作准备回家休息,结果领导突然下发通知要求每一个员工都要去参加当天晚上的团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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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周某这边觉得自己当天的工作已经十分劳累了,心里只想着要回家好好休息一番,别的事情都不想干了。

而且所谓的团建活动无非是各种无意义的空耗而已,她一直都对团建活动不感兴趣。

因此,周某便直接给公司领导回了信息,表示自己不会去参加当天晚上的团建活动,并简单说明了一下原因。

第二天早上上班的时候,周某还没开始工作,就直接被领导叫过去谈话。领导对其严厉批评了一顿,情绪十分激动,似乎自己是犯了什么天大的错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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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的意思是说,周某拒绝参加团建活动的行为,是没有集体意识,不把上级放在眼里,对领导和同事都不尊重。

周某挨了一顿批评之后,便接到了正式的通知,她已经被开除了。

周某完全蒙住了,她完全没有想到这件事情最终会闹得如此严重。她只是不想去参加那种空耗时间和精力的团建活动而已,心里并没有不尊重领导和同事。

周某尝试着同公司领导进行协商,但最终没有任何结果,便决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公司索取一定的精神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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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争议性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 仅仅因为没有参加团建活动就开除员工,这一行为是否合法?
  2.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怎样的一种情况下方才可以开除员工?

一.公司是不能够仅仅因为没有参加团建活动,就将员工给开除的。员工是否参加团建活动,应该本着自愿的原则,不能以开除或者惩罚等措施去强迫员工参加团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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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团建活动通常都会在下班时间开展的,参加这种活动会挤压员工的休息时间,所以引起普遍不满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公司非要员工参加团建活动,要么直接在上班时间搞,那么员工自然没有理由拒绝。如果是在下班时间搞的,那就属于加班,那就需要给足相应的加班费用。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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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公司在下班时间,强令要求员工下班时间参加团建活动,明显就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加班费,否则劳动者是有权拒绝参加劳动活动。

公司没有给加班费同时又存在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并以此为由将员工开除,这明显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周某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失败后,还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去。

二.当员工同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便不能够随意开除员工。

通常情况下,公司要想开除员工,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1. 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其能力水平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员工严重违纪,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员工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而拒不改正的;5、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6、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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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周某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五点中的任何一点,她只是没有参加团建活动而已,而这构不成一个公司开除员工的合理理由。

周某属于合同未到期,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否则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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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希望那些当企业老板的,不要随随便便地以各种理由,去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下班休息时间。

同时也希望,其他劳动者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也能够像周某这般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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