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银川中院由王文浩法官办理的(2023)宁01知民终8号案件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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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滨州市某冬枣公司与被上诉人灵武市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以“非+地理标志商标”进行区别式攀附实现关键词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系第329788X号商标“沾化冬枣”的被许可使用权人。因灵武市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在某平台销售页面使用“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非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作为售卖标题,滨州市某冬枣公司诉请判令灵武某枣业合作社立即停止侵害“沾化冬枣”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0万元;诉请判令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披露相关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2)宁0181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的诉讼请求。滨州市某冬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经营者在销售页面使用“非+商标”作为售卖标题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加以判断。即使被控侵权行为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且在商品来源中明确标注了真实信息,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即能对案涉商品来源加以区分,不会产生现实的混淆以及混淆的可能性。该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但是在销售页面使用“非+商标”作为售卖标题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以“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搜索到行为人经营的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就会减少他人商业机会,类似以“区别式攀附”的反向混淆行为实现“关键词引流”,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沾化冬枣”与“灵武长枣”两个地理标志品牌之间的纠纷,通过案件审理明晰了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界定了关键词引流、区别式攀附、反向混淆行为等概念。宁夏区域特色产业较多,地理标志品牌较多,如何保护这些“无形资产”以及正确使用地理标志提升商业竞争力,在本案中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另,本案基于“互联网+”新形态、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数字经济、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方式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文源 | 民三庭

审核 | 曾琳巧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