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542字,阅读完毕约需25分钟

一、“表里不一”的燃气费

近段时间,燃气费不正常暴涨的情况在多地发生,并引起网络舆情,成都和重庆两地监管部门对燃气公司检查后发出通报。

成都通报称:多收燃气费是因为以下四大问题:

一是存在以估代抄、违规估抄问题;二是计费采集系统存在漏洞,补录过程不透明;三是燃气计费周期随意变化,计价不规范;四是解决群众诉求服务意识差,工作方式简单。

重庆通报称:多收燃气费是因为以下六大问题:

一是存在错抄和违规估抄的问题;二是存在燃气计费周期混乱的问题;三是存在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四是换表工作组织无序;五是工作力量严重不足;六是部分燃气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其实两地通报的内容都大同小异,一句话就可以概括:

多收钱是因为工作失误而已,不要瞎想,已经在改了。

听听,像不像渣男语录:

我跟她只是好朋友,你想多了;跟你说过了,这是个误会;你要这么想,我也没办法;我错了行吧?你怎么变成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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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里不一”的刑事责任

我的朋友小文问我:

如果没有群众闹的话,那么“表里不一”是不是就会一直继续下去?多收的钱哪里去了?多收款造成的人民群众损失怎么办?为什么发生这样严重的事情,处理结果却只是燃气企业全额退款,燃气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被免职呢?难道不需要有人承担刑事责任吗?“表里不一”难道真的只是因为工作失误吗?为什么全国各地同时发生这样的情况?除了市场监管部门查出的问题,难道就没有其他主观问题了?如果普通老百姓发生“表里不一”的情况,会怎么处理?

我觉得我无法回答小文提出的大部分问题,只好用王勇平先生的名言来回答他:

“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至于小文提到的最后一个问题,倒是可以解释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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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如果以破坏、改装燃气表的方式盗窃燃气的话,以盗窃罪论处,无论是否能够查实“表里不一”的数额,都有一套科学的计算方法来定罪量刑。

笔者还查询了近两年的裁判文书,摘选一些典型案例以做法制警示用。

1、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24)辽112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人崔某某将燃气表卸下来并用钉子将燃气表内电磁阀破坏,使燃气表不缴费也能正常使用。经计算,被盗燃气价值7898.9元人民币。判决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2)豫0527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人李某某2019年4月至12月采取每户收800元至2000元,修改天燃气用户天燃气表转慢的方式,盗窃内某润燃气有限公司天燃气价值11314.68元。判决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至2021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室内,以改装燃气表的方式盗窃使用天然气共计1241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共计29116.29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刑初2232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人姚某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间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小吃店内,通过破坏燃气计量表的方式窃取燃气使用,盗窃金额为人民币31 170.37 元。判决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5、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刑初1130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金某为少缴天燃气费,于2020年4月12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采用网购并更换燃气表等手段,致使被害单位不能正常读取并统计燃气数量,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9257.6元的燃气2509立方米。判决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6、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人刘某发现可采取破坏燃气表阀门的方式盗用天然气,以为只要燃气表不安装电池就不会被人发现。后其截取一截约十厘米长的废弃电话线插入其父家的燃气表进气阀门处,使阀门无法关闭但可持续供气,并将燃气表电池抠出。至案发,刘某家燃气表显示盗用天然气241.6立方米。后被告人刘某以同样的手段破坏自己家中的燃气表以盗用燃气,供自己家中供暖使用。至案发,其家中燃气表显示盗用燃气1921.48立方米。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7、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人段某在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以反装机械表的方式盗窃天燃气525.44立方,价值1623.6元。判处被告人段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8、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人宋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其私接燃气管道,使得其园内的锅炉在使用天然气时不走燃气表。经核算,其盗用的天然气费用共计人民币67 208.66元。判处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9、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

摘要: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1月8日间,在北京市某小区供暖燃气锅炉房内,通过使用磁铁干扰燃气表正常计量的方法盗窃燃气,经统计,被盗燃气价值人民币8万多元。判处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从上述判决书中可以看出:

第一、让燃气表读数发生变化的方式多种多样,改装、反装、电磁、干扰、黑客、屏蔽、更换等方式都可以造成“表里不一”,如果燃气公司从源头上利用更换新表、改变供气压力、改变计算规则等方式话,虚增读数的方法显然会更多。当然,有关部门现在也查清楚了,燃气公司并不存在故意虚增读书的问题,请你们不要胡乱臆测。

第二、司法部门对用户自行修改读数“表里不一”盗用燃气的行为打击力度很大,甚至感觉比一般盗窃案处理还要更重些。例如在第八起案件中,价值1623.6元的燃气,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起诉,但该案中司法部门依然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刑事判决定罪量刑。

三、结语

燃气这个东西,有人是拿来放火,有人是用来点灯,有人是工作失误,有人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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